一、學生辦理休學、退學之退費標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附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自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以學生本人(或受委託人)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辦理登記領表之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自登記日起7日內(含當日)未完成全部離校手續並繳回相關文件者,須重新登記領表,並以重新登記日期作為退費計算基準。
三、115學年度第1學期休、退學申請期間自115年6月23日起至116年1月4日止。申請人須於本校行事曆公告之上班日到校辦理(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放假日)。休、退學時間點之認定,以本校行事曆公告為準。
四、退費標準如下,或參照會計室網頁。
五、辦理休學或退學時,請備妥學生證;委託他人代辦者,須檢附委託書,委託書可至本校網站下載(本校首頁 → 行政單位 → 教務處 → 教務表單)。另因申辦流程須經導師、系所主管等相關人員訪談,建議到校前先聯繫所屬系所,確認導師或代理人在校時間,以利申辦作業順利進行。
六、休學或退學申請核准後,至少須5個工作日(不含申請當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始得領取相關證明文件。休學者,得領取「休學證明書」;退學者,得核發「修業證明書」(須至少修畢一學期),如需郵寄,請於申請時自行準備回郵信封並貼妥44元郵票。
七、學生申請休學,每次核准一學期,累計休學期限以二學年為限。應於次學期復學者,教務處將於學期末以電子郵件通知;未回覆者,將以掛號郵件寄送復學通知至通訊地址。休學期間如有地址或聯絡電話異動,請務必辦理學生基本資料變更。若因資料未更新致無法收到復學通知,且逾期未完成註冊者,將依規定辦理退學。
八、學生完成休學離校程序後,如仍符合本校學則所定應予退學之情形者,其休學資格自動失效,並以退學處置。
如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07)615-8000教務處註冊課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