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115)年8月20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77708號函副本,以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年7月28日召開之「研商中聯油脂公司油品事件校園團體訴訟會議」紀錄辦理。
二、旨揭團體訴訟,須依學校之供餐型態分別辦理,相關救濟資訊轉述如下:
(一)以團膳之型態供餐者:此型態之學校午餐屬學校共同提供,學生是被統一發放者,因該油品乃由學校或與學校 簽約的團膳業者購買,只有學校或業者有發票或收據, 爰須請各校彙整有食用問題油品教職員工生之申請文 件,以及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於期限內彙送至承辦校 園團體訴訟之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以下簡稱台消 會),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申請期限:截止日期為本年10月30日
2、申請文件:實際提出團體訴訟之申請人仍為個別學生 或教職員工,爰每位申請人仍須填具基本資料表、讓與同意書及未與業者和解之切結書等3份申請文件,並均須提供正本;未成年學生須由法定代理人簽名。
3、菜品資料:依過往團體訴訟經驗,菜品資料為後續法院審理所需佐證資料;惟考量本案受影響菜品範圍較 廣,為減輕學校逐筆整理資料之行政負擔,學校僅須於使用問題油品之供餐單(表)上,將相關菜品以打勾或螢光筆標記方式註明即可,無須另行重新製作供餐資料。
4、賠償金:考量現行詐騙案件及個人資料安全風險,不宜於團體訴訟申請階段蒐集學生個人金融帳戶資料, 爰賠償金統一由學校統籌劃撥及管理。
5、上述團訟之程序、申請文件、致癌油品校園團訟學校作業流程圖及QA等資訊,請逕至台消會網站 (https://www.cpat.org.tw/page/news/show.aspx? num=326&kind=75&page=1) 查閱及下載。
(二)非以團膳之型態供餐者:如學校之美食街、餐廳或超商等,因此型態購買食品屬個人自發性選擇之消費行為, 爰非屬前述校園團體訴訟範疇;倘於該餐飲場所購買之 食品,有使用到問題油品,消費者可依其個人意願,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登記參加團體訴訟,相關資訊及參與方式,請逕至該會網站 (https://www.consumers.org.tw/productdetail-4113859.html) 查詢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