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辦理休學、退學之退費標準,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附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自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以學生本人(或受委託人)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辦理登記領表之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自登記日起7日內(含當日)未完成全部離校手續並繳回相關文件者,須重新登記領表,並以重新登記日期作為退費計算基準。
三、115學年度第1學期休、退學申請期間自115年6月23日起至116年1月4日止。申請人須於本校行事曆公告之上班日到校辦理(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放假日)。休、退學時間點之認定,以本校行事曆公告為準。
四、退費標準如下,或參照會計室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