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怎樣算是強迫推銷?
在知道強迫推銷怎麼應對之前首先要先知道怎麼樣的情況可以算是強迫推銷呢?其實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的規定來看,只要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都可以算是強迫推銷的行為,所以就像是對方把你纏住死都不讓你走,或是對方把你帶進一間小房間把門鎖住就是要你刷卡不然不放妳走的行為其實都會構成強迫推銷。
像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強迫刷卡推銷,都屬於強迫推銷的行為,但是如果真的遇到強迫推銷,最好的方法還是堅持己見,不要掏錢、不要刷卡、不要拿出錢包!!!!!堅守自己的錢錢,以免後續麻煩喔,但如果你還是情不自禁的掏出錢錢來了,就讓我們接下來告訴你該怎麼辦吧!
B.被強迫推銷怎麼辦?能報警嗎?
但如果真的被強迫推銷了,那有辦法找到方法求救嗎?其實強迫推銷的情況不僅可以構成前面說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情況,而且也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的強制罪或是詐欺罪,因此若是遇到這種情形,其實可以就近找警局請求協助,就算今天只有單純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但因為警察機關是有權可以對這種情況開罰,因此確實可以報警處理!
C.強迫推銷怎拿回錢?
至於如果被強推銷,有辦法把錢回來嗎?其實依照法律來說是可以的,依我國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的規定,因為這種推銷行為屬於「訪問交易」,所以消費者是有7天猶豫期間,可以要求退還款項的。
但是其實這種方法說起來非常不實際,畢竟真的難奢望那些強迫買賣的人會遵守法律還讓你退錢,那這個時就會如上面說的,只能經由報警一途,對他們處以罰鍰,而如果後續有觸犯刑法等行為,也可能在經過檢查官偵判的過程就要求他們要退還不法所得,我們也因此就可以拿回我們付出去的錢了,所以不要覺得小錢無所謂,還是要捍衛自己的權利啊!
D.訪問買賣的消費者解約權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民眾是因為業者的主動推銷,才購買了養保品或化妝品,屬於「訪問交易」或稱「訪問買賣」,訪問買賣跟網路購物一樣,消費者享有7天的猶豫期,可以在7日內通知業者解除買賣、退貨退款。
且這邊的通知採「發信主義」,消費者只要在7天的最後一天寄出存證信函即可,縱使隔天才送到業者那,仍屬合法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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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猶豫期真的只有7天嗎?
關於受害的消費者,其得知的資訊,多半只知道有一個「解約7天黃金期間」,如果超過7天了,可能就無法順利解約。但其實不然。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同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保法明文規定,訪問交易的業者,必須以「書面」清楚向消費者說明「可以在7日內要求解約退款」!如果業者違反,這7日的猶豫期就不會起算,最長到4個月為止。
這類保養品、化妝品的業者,對於這種推銷方式,多半不承認是訪問交易,遑論會提供7日解約的書面說明給消費者了,而且這是業者須舉證的事項。所以消費者如果超過7天還未解約,不要灰心,只要不超過4個月,然後手中又沒有業者提供的說明書面,都還是可以要求解約退款。
若有不明瞭之處,亦可撥打1950,詢問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申訴、調解。
3.在此提醒全校教職員生,學校辦理相關活動,一定會事先於學校網站公告及有固定地點辦理,不會有人員於馬路上任意拉人或進入教室內推銷,若有發現不明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招募人員、推銷商品、課程及問卷蒐集個資,請先就近尋找院、系助理、師長協處或通知校安中心07-615-8024、保全人員07-615-8000#2213前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