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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經查107學年度第2學期完成休學程序者,於本校教務組寄發(108年6月3日)通知復學後,未依規定於本學期期末考結束日(108年6月23日)前回覆申辦108學年度第1學期復學或續辦休學等事項。
二、依據前開逾期未回覆,本校得視同休學逾期未復學且無就學意願之由,依本校學則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三、再查本校教務組於108年7月31日寄發通知勒令退學後,截至108年8月13日止對前開之處分均未陳述意見。
四、檢附本公告內容暨勒令退學名單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