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期限:108年9月12日至10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補助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所在縣市租金
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
1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四)辦理方式:
由學生主動提出申請,請備妥下列文件,於10月15日前繳至學務處生輔組柯富榮先生。
1、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書。(請自行下載附件一)
2、租賃契約正本。(學校審核原則請參閱附件二)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學校審核原則請參閱附件三)
註: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二)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四)申請規費:每張20 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五)經費撥付:
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經審核並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月
5日結束),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於5月15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六)租賃授權委託書注意事項:
1、生輔組審核「弱勢助學-校外租金補貼」之送件中,目前所有核退案件均為不符合:「租賃契約需
為申請人本人(學生)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房東)所簽定。」這項規定。(大專校院勢學生助學計
畫精進措施說明→附件A→三、租賃契約租賃契約需為申請人…)
2、如租賃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則須填寫租賃授權委託書(可參考附檔格式)送審;另橫山168等大
型租屋群則依現有租賃契約書(內含委任授權書)送審即可。
3、申請人如對「弱勢助學-校外租金補貼」有相關問題,請連絡生輔組校安承辦人柯富榮先生(分機2115
;電子信箱:ke8351669@stu.edu.tw)。
(七)備註:
1、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
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
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
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 日內主動檢附
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
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
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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