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2 通識英文期末考注意事項 ⚠ ?
(114年2月13日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通識教育學院語文組英文類期初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維持考試公平性,學生應試須攜帶有個人照片之有效證件正本應考,包含:學生證、身份證、駕照、健保卡、護照。若授課老師(監考人員)無法查核身份,不得應考。(若未帶有效證件導致無法查核身份,須扣取當張考卷成績10分,不受理補交。
二、學生於考試時,請務必使用2B鉛筆劃卡,以致於讀卡機無法判讀時,比照一般標準化語測,依讀卡機判讀之得分,學生不得提出異議,而未於答案卷劃記學號或學號劃記錯誤、劃記非應考學生本人之學號,經查證後扣除該英文會考成績10分。
三、學生須準時應試,凡遲到逾20分鐘者,不得進場應試;考試開始30分鐘後,始得出場。
四、考試期間嚴禁大聲喧嘩,除授課老師(監考人員)允許外,考試時間一律不可使用書籍、字典、翻譯機及手機。考試時不得互相借用考試用具;行動電話必須關機,違反者除不得繼續應考外,該英文會考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五、考試期間如有以下情事視為考試舞弊,取消該次考試資格,並立即離開考場,不得應考:
(一)於試場桌椅、應試證件、身上或其他物品上鏤刻考試相關資料之舞弊情事者;若因此破壞試場物品應負回復原狀賠償責任。
(二)夾帶、交談、傳遞或交換試卷之舞弊者;窺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抄襲者。
(三)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證件、請人代考、代人考試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者。
(四)私自攜帶試卷出場,而不交試卷者,該英文會考目以零分計算;或將舞弊或不法之證據湮滅,經授課老師(監考人員)向本中心證實者,仍依考試舞弊規定處罰。
六、每節考試結束後,應立即停止作答依照授課老師(監考人員)指示,將試卷、試題及答案卷繳回,並立即出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大聲喧嘩,屢勸不聽者,該英文會考成績扣10分;仍繼續作答者英文會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會考請假:當次會考請留意學務處生輔組公告,申請通識英文會考,需列印完成假單畫面截圖(簽核說明欄均顯示已同意),至通識教育學院申請並簽署補考切結書。 *非公、喪、病假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其補考成績以 8 折計算。
八、考試期間請各班注意維護教室環境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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